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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取消部分食品标识备案的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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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了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,并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。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《关于实施
<食品标识管理规定>
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[2008]第78号)的有关规定,自2008年12月1日起,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继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标识,质监部门将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查处。我局已将有关规定于2008年10月22日前通知相关企业,因此现特公告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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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9月1日前虽经我局备案但不符合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》要求的食品标识,从即日起取消其备案有效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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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此公告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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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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